我们辨析开了习俗与惯例这两个相互密切关联的概念,实际上也就界定了惯例概念自身的规定性。从上述对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分辨与梳理中,我们已把惯例界定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与交往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较长时间驻存并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强约束、规制与调控力的一种显俗。
惯例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在市场型构与运行中起着一种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在惯例经济中是这样0.10,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样一种制度化经济中亦是如此。这一点曾为当代制序变迁理论的经济学大师诺思所清楚地辨识出来。在1990年出版的其代表作《制序、制序变迁和经济实绩》一书中,诺思(North,1990,p.36)说:“在现代西方世界中,我们认为生活和经济是由正式的法律和产权所调控的(ordered)。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构成决定着人们选择的种种约束的总体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稍加思索,就会发现,非正式约束是无处不在的。”从诺思的这段话中,我们就可以领悟出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已接近于正式约束)的惯例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的作用了。因为,正如诺思所见,像商业信用,同业行规,契约的标准形式,转账支付的银行支票形式,以及现代信用卡的使用,会计或审计所使用的标准程序与文本等这种种惯例形式,渗透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人们社会生活、交往以及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种种惯例的规约与调控,现代市场经济一天也不能运行。以至于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惯例与惯例化行为本身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本身,而作为种种正式约束(即制度)的法律规则,只是在当由种种惯例所“自动”调控和规制着的市场运行机制出了故障或毛病的时候,它们才开始发生作用。这一点也早就为韦伯所洞察出来。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Weber,1978,参中译本,上册,页356)说:“哪怕仅仅是纯粹没有形成惯例的习俗的存在,在经济上也可能具有深远的意义。尤其是经济需求水平——一切经济的基础——最广泛地由纯粹的习俗所决定。”从韦伯的这些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对惯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也不过分。根据康芒斯、韦伯和 Hodgson等学者对习俗和惯例在人们的社会活动尤其是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的论述,我们大致可以对惯例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梳理和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从市场的本质来说,市场之所以是市场,就在于人们在其中重复进行交换与交易活动。而所谓市场的习俗,无非是在人们交换与交易活动中呈现出来的一种常规性。而这种常规性一旦经由长期驻存而变成一种显俗,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惯例,它就对市场的运行有一种规范与约束作用,即惯例成了在市场中不断进行着重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的“共识”(共同知识与共同意识):因为大家都这样做,我也应当这样做,甚至有时不得不做和必须这样做。加之,在大家都这样做的前提下我亦这样做可能最省事、最方便且风险最小。这样,惯例就成了市场运行的一种纽带、一种保障机制,一种“润滑剂”,从而种种惯例也就构成了市场运行的基础。正是因为这一点,经济学家们把惯例和竞争视作为支撑与规制市场的两大基本力量。如果说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系统的话,惯例就是市场运行的自动平衡与规制系统。缺少这两个系统的任何一个,市场就不能运行,或者说市场就无所依存和进一步扩展。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竞争与惯例,并不是市场中相互对抗与冲突的两种基本力量,而我们毋宁把它们视作为互相依存、互补共生的两种机制。
二、因为惯例是一种显俗,它既从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的秩序演进而来(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又难能说它不是一种人们活动和交往的秩序),又反过来设定了人们活动与交往的界限,从而维系和规制着人们活动与交往的秩序。换句话说,惯例衍生自习俗,又反过来维系和支撑着习俗(尤其是市场中的习俗)。正是因为这一点,惯例的一个能动作用就是在市场运作中不断提供给有序交往着的当事者一个确定的信息。有了这种信息,市场的每个参与者均会感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作出理性且符合市场常规的经济决策。因此,惯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对市场的参与者的各自行为有一种自我强制性的规制,而这种规制本身实际上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和其他当事者一种确定的信息,告诉他应该这样做并有信心地预期到他本人如此行动亦会从别人那里获得同样的合作。美国经济学家Frank Knight和 Thornton Merriam(1948,p.60)早在40年代就对此有过明确论述:“一个人只有当所有其他人的行动是‘可预计(predictable)’并且他的预计是正确的时候,才能在任何规模的群体中选择和计划。显然,这意味着他人不是理性地而是机械地根据一种已确立的已知模式来选择,……没有这样一些协调过程,一个人的任何实际行动,以及任何对过去惯行(past routine)的偏离,都会使那些从他过去的一种行为预计他会如此行动的其他人的预期落空并打乱其计划。”
三、正因为惯例能提供给市场的参与者一些确定的信息,惯例的另一功能与作用是(或者说经济意义)是节省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譬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契约的标准形式,就具有明显的惯例特征。一般来说,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租约(lease)、生意和房地产买卖的合约(agreement)、遗嘱(will)和其他各种(如建筑)契约(contract),都是一些印好的文本,而一般只在每份文本的前面或/以及后面留出签约者双方以及各方律师填名和签字的空格。在进行一项交易时,只要交易双方和各自的律师填了名,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也就基本上完成了一项交易活动。这种种契约和合约的标准文本,就是一种惯例。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种种标准契约和合约文本的惯例,在每次交易活动之前,各交易方均要找律师起草每份契约或合约,并就各种契约或合约的每项条款进行谈判、协商和讨价还价,如果是这样的话,任何一种经由签约而完成的交易活动的交易成本将会高得不得了。另外一个例子是交通惯例。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演进形成统一的交通习俗与惯例,每当一辆车子从对面驶来,大家就要停下来协商是靠左还是靠右驶,这将会给人们带来多大的不方便,又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多大浪费!这绝非是我们的一种理论推想。即使是在现代化的当今世界,仍有这种例子。如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的交通规则就有一些差别(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交通规则(在靠左还是靠右驾驶上)也有很大区别)。可能更为令人惊异的是,直到现在,这两个州铁路的铁轨轨距(gauges)还不一样宽,以至于每当来往于悉尼与墨尔本的火车跨越两州州界时,就要在两州州界上的一个小城停下来,用一种特别的机械装置调整一下火车轮距。从上述这些例子中也可以看出,没有统一的惯例,会给整个社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说惯例的存在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并不是说所有的惯例均是交易成本之节约。因为,严格来说,惯例之存在本身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不为零的内生原因之一。
四、由于惯例是经由固化人们在其经济活动与社会交往中的行为的常规性型构而成的一种规则系统,它不仅仅是市场参与者行动的结果,而且会反过来影响和型塑(mould)市场当事者未来的行为模式。既然惯例是经由人们长期社会博弈而形成和固化的一种显俗,一种规约人们行为的非正式的强制性,人们长期在这种已接近正式约束的非正式约束中生活,就会习惯地遵从之。从这一点上来说,惯例本身不仅仅是消极的(即规约和调控着人们现在的行动),也是积极的(即型塑人们未来的行为模式)。美国哈佛大学的 Francis X.Sutton(1956,360)等学者在其50年代出版的《美国工商业信条》一书中就曾深刻地指出:“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只是简单地为其成员提供可能性行为的随机选择集(a random set of choices of possible behavior)。社会总是标示出一些已认可的方式(the approved ways),并且奖赏那些遵从这些已认可方式的人,惩戒那些背弃这些已认可的方式的人。这种人们行为的型塑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在像我们自己这样的社会中,许多行事的其他可选择的方式抑或难以想象,抑或被强烈地视作为‘反自然的’而加以摈弃。”从一个外来者新加人一个社群或社会(或市场)时,要遵从这个社群或社会(或市场)中既存的习俗与惯例这一事实中,就可以最清楚地看出这一点。譬如,一个外商来上海开业做生意,他就要了解和熟悉中国内地尤其是上海当地的工商业的生意惯例,以便于在其经营业务活动网络的互动中来逐渐遵从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些非正式约束与规则。即使这一外商在外国有做生意的经验因而自然会带有由其所在国的市场惯例所型塑的行为模式,但在中国做生意的过程中,他无疑也会型塑自己的新的行为模式而逐渐趋同于中国内地商界大家心照不宣地自动遵从的一些业务行规和市场惯例。没有这种行为模式的趋同(即改变着现存的业务惯例并在现存的业务惯例中被改变),这个外商在华的业务就可能会非常不顺利,会处处碰壁,以至于难以在现存的中国市场体系中立足与发展。这个例子就说明,市场中的习俗与惯例有型塑人们与厂商行为模式的能动功能。
五。由于惯例是市场运行的主要规制机制,而惯例化行为则构成了市场运行本身,并且在所有已建立出来的种种社会或社团机构以及组织(包括家庭、教育系统、科学联合会、公共机构、贸易联盟、工厂组织、宗教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等等)中均存在着惯例化的行为,习俗以及惯例本身就成了人类社会制序变迁中的“基因”。正如Hodgson(1988,p.143)所认为的那样,习俗和惯例“能保持行为模式并把其从一种制序传输到另一种制序”。这一点亦为诺思在其晚期的著作生涯中所洞悟出来。在《制序、制序变迁和经济实绩》一书中,诺思就明确指出,制序变迁是典型的渐进性的,而非间断性的。诺思(North,1990,p.6)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非正式约束在社会中嵌存(imbeddedness)的结果。尽管正式规则可以由于政治与法律的规定而在一夜间即时改变,但嵌存于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中的非正式约束与刻意建立起来的政策相比,更难于改变。这些文化约束不仅仅把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而且是我们解释历史变迁之路径的关键。”从诺思的这一段话中,我们也可以进一步领悟出,习俗与惯例,是整个社会制序变迁的连续性的“载体”。换句话说,制序变迁之所以是连续的和渐进性的(诺思),是逐渐演变的(哈耶克),正是由于习俗与惯例这种自发秩序和非正式约束的驻存性和延续性所致。
六、最后,由于惯例是人们在市场活动中所共同遵从和认可的已接近正式约束的非正式约束,并且这种非正式约束自动调控和规制着人们的交易与交往活动,所以,只是在由种种惯例所自动调控着的市场机制出了毛病(即有人采取了违反惯例的行动)时,人们才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相互的经济纠纷。正是因为惯例是人们在市场交易与交换中所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准则,当人们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其纠纷时,惯例就成了法庭仲裁的基础或依据。尤其是在参照先例(precedent)进行法庭判决的英美普通法(common law)传统中,更是如此。从惯例到先例,从而到法,是社会制序内部制度化的关键一步。由于社会制序内部的制度化问题已属于下一章的理论任务,这里就不再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