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从社会经济现象研究中的三个英文单词的中译法谈起

哈耶克(Hayek,1949,1988)曾一再主张,经济学家们应该经常尽可能地挑选出一些学术界有争议的专门术语,如实地追究它们到底是怎么回事。哈耶克的这一劝诫,对社会经济现象的理论分析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就一门社会科学(尤其是理论经济学)的一些专门(或者说“核心”)术语来说,如果不对其进行穷其究竟的推敲与探析,往往会造成整门学科的理论分析的“缺碘症”0.1。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一位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J.L.Austin (1956-7,p.8)曾主张,我们“不仅仅要盯住词……而且也要领悟到这些词所意指的实存”,因为,我们正是通过“对词的清晰理解来明晰我们对现象的认知”。

然而,困难在于,在经济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中,一些概念和术语(词)却像黑格尔(Friedrich G.F.Hegal)所说的那样只有在理论思维的逻辑行程中方能得以把握和理解。因此,这往往会使哈耶克等学者所主张的对某一门社会科学的专门术语的穷根溯“意”地探索之努力并没有多少效果。更有甚者,在西方社会中曾有这样一种说法:“只有在经济学家们不试图去界定(define)他们所研究的现象时,方能理解这些现象”(Lewinsky,1913,p.5)。0.2这句话无疑是颇有道理且寓意甚深的。这实际上也提醒我们,在对一些理论经济学的术语穷其究竟地探析词义的“阈界”与“较精确”的含义之前,要对进行这种探析的做法本身有所慎思。0.3

尽管如此,在进行一门理论经济学的逻辑分析和理论建构之前,不是像Lewinsky和罗素所说的那样去靠定义把握和界定一些社会实存或事态 (state of affairs),而是像哈耶克(Hayek,1988)在其巅峰之作《致命的自负》中所做的那样去弹思竭虑地追究这门学科所研究的一些中心术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许是我们的理论建构所必须要做的事。这也是做经济学学问的一项基本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为了要弄清我们要研究什么,或者说为了为我们所要研究的社会现象的对象性大略地划定研究“阈界”,亦为了了解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大致规定性,我们有必要首先探究和分辨一下西方当代理论经济学(尤其是其中的比较经济学和制序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文献中常出现的三个英文概念的中译法。这三个英文概念分别为social regimes中的regime;economic systems中的system;以及social(或economic)institutions中的institution。

首先,让我们来考究一下英文中的regime这个词的中译法。按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英文解释,regime这个词有两重含义:第一含义是“method or system of government”,第二重含义是“prevailing method or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eg. business)”。请注意,这两种含义实际上是重叠的。因为这两重解释均使用了method和system,并且在英文中government和 administration本来意思就非常相近,因而二者常常是通用的。只不过在有些语境中前者所意指的范围更大一些,即从一个国家政权整体上来意指其统治形式和方式而后者有时则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个组织或机构的管理和控制的“整体治式”。

现在让我们再来反思一下中文的“制度”一词的含义。《现代汉语辞典》也把“制度”区分为两重含义:第一,它是指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第二,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注意这里的“体系”恰恰对应的是英文的system)。接着,《现代汉语辞典》还举例说,在这后一重意义上的“制度”应包括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等等。比较中文中的“制度”两重含义中的第二种含义与英文regime一词的两重含义,我们会发现,用现代汉语中的“制度”来对译英文regime一词是恰当的,即是说,英文的regime第一重含义恰好对应中文中的“制度”的第二重含义(即“社会制度”含义中的“制度”)。因此,我们这里权且把这种意义上的“制度”称作为“大制度”。然而,这里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中文中的作为在一个团体、组织或机构中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意义的“制度”(我们可以把这种含义的“制度”称为“小制度”)反过来在英文中却没有现成的词来对译它(似乎只能把它翻译为“rules and regulations”)。然而,如果我们再稍加细微思考,还会发现,在上面所提到的regime的第二重含义与中文的“规章制度”中的“制度”(即种种“小制度”)也不对应。因为,如果要把英文regime一词的第二重含义翻译为中文的话,我们似只能把它译为“建制”或“治式”。

其次,让我们来探究一下英文中的system一词的含义。大家知道,system这个英文词的含义比较简单,它有中文的系统。体系、体制和方法等义。所以,这里我们就没有必要再追究其英文解释了。但是,具体到比较经济学这门学科来看,现在我们也不知道在中国从哪位学者那里开始,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被翻译为“比较经济体制”。在比较经济学领域里探索了多年,笔者目前仍然拿不准究竟是把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翻译为“比较经济体系”好呢?还是翻译为“比较经济体制”较好些。因为,这门学科本身就是拿一个国家、一个经济或一个社会的整体和另外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整体相比较。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把它翻译为“比较经济体系”更合适。特别是在比较经济学以“ism(主义)”为比较范型(prototypes)的早期发展阶段上,更是如此。然而,从这门学科的具体比较手段和方法来看,它侧重于比较不同经济体系中的资源配置方式。单从这一点来说,把它翻译为“比较经济体制”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另外,从这门学科自50年代正式成型到目前渐于式微这一整个演进过程来看,可以认为,在其早期发展阶段上把它译为“比较经济体系”比较合适。到这门学科70年代以后的晚期发展阶段上,则把它译为“比较经济体制”更合适些。

这里有一点还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国内“制度”与“体制”的内涵被认为有别,但在西方比较经济学界中,regime和system这两个词常常是通用的。这主要是因为英文的system一词本身就有中文“制度”的含义。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比较经济学家们经常使用 socialist regime和 socialist economic system,并且在使用上这两种说法的含义和边界完全重合。这也说明到目前为止,比较经济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比较socialistregime和capitalist regime这两大制度范型的。

最后,让我们来考究英文中的institution这个令人特别麻烦和头痛的词。与regime和system这两个词相比,institution这个词有很大不同。因为,尽管regime和system这两个词的含义及规定性的边界有相互交叉之处,但二者各自的含义和规定性还是比较明确和凸显的。但institution这个词就完全不同了。其规定性非常模糊,其含义也令人很难把握。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难能像诺思(North,1990)那样靠定义的方法来把握这个概念的规定性。否则的话,我们就可能落入上面所引述的Lewinsky所说的经济学研究中的那个“陷阱”。基于这一考虑,为了较清楚地把握英文institution一词所涵指的社会现实对象性的阈界,进而找出它的中文确当译法,我们还不得不追根溯源地考究这个词是如何型构而成的。

按照多卷本《牛津大辞典》的解释,institution这个词的词根institute是从拉丁语institǚt-um和instituěre而来的。作为一个名词,institute含有purpose,design,established等意。而作为动词,它有to set up, establish,found, appoint, ordain, arrange, order; to introduce, bring into use or practice; to order, arrange, put into form, frame等义(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诺思(North,1978,1981,1987,199l,1993)一提到insitution就说它们是人为devised或created出来的了)。当institute变为一个抽象名词 institution之后,其基本含义有:“the giving of form or order to a thing;orderly arrangement; regulation; 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 system; constitution; 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 or other element in the political or social life of a regulative principle or convention subservient to the needs of an organized community or the general ends of civilization”等义。正因为 insitution一词有着如此宽广、模糊且非常抽象的种种含义,从15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往往把习惯(usage)、习俗(custom)、惯例(convention)、传统(tradition)、社会规范(norm)等等都包含在instituions这个词中。例如,韦伯(Weber,1978)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中,就曾使用过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legal institutions两分法。由此看来,韦伯显然是把惯例视作为一种institution的。诺思也在一个较宽泛的含义上使用insitutions一词。例如,他曾在许多地方把institutions定义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规范”(这里诺思把道德规范包括进institution中去显然有些失之过宽,参North,1981,中译本,页225-226)。

既然英文institutions有如此宽广、模糊和复杂的含义0.4,用现代汉语中的“大制度”(即“社会制度”含义的“制度”)来对译它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现代汉语中的狭义的“制度”(即一个组织、团体或社群中为大家所制订出来并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含义的“(小)制度”)又涵盖不了英文institution一词如此宽广的含义。因此,我们不得不寻找其他的中文词来对译它。

这里应当指出,如果说现代汉语中的“制度”一词不能完全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宽广的含义的话,古代汉语中的“制度”含义却好像恰恰与之相对应。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考究,在古汉语中,“制度”一词意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礼俗、规定以及立法等等。如在《易·节》中就有“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说。宋朝王安石在《取才》中也曾说:“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也必习典礼,明制度。”《汉书·严安传》中亦有言:“臣愿为制度以防其淫。”从上引论述中,可以看出,古汉语中的“制度”一词,不仅涵盖韦伯所说的“legal institutions”和哈耶克所说的社会的“规则系统”,并且其中的“礼俗”的含义显然又能涵盖英文中的practice, usage, custom 和convention等等如哈耶克所说作为种种事态(state of affairs)的“秩序”。然而,这里的问题是,我们生活在“意识形态化”的现代社会中,是不能在古汉语的意义上来使用“制度”一词的。因此,尽管古汉语中“制度”的原义近同于英文中的institution,我们却不能以此作为把英文的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度”的根据。

以上我们只是考究了英文institution一词的一重含义。除了这一基本含义外,这个英文词还有其他多重含义。这个词另一个常见的含义就是组织机构。譬如,一所大学、一个研究所、一家医院、一个教会,甚至一个国家机关和市政委员会均可以被称为一个institution。从这种含义上来说,institution是指一种有形有体、有建筑物和设备,并有人在其中活动且这些人遵守着某些活动规则和行动程序的组织机构。0.5

除了我们上面所考究的两重含义外(许多经济学家如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Commons,1934)就区分不开上述这两种含义的institution),institution在英语国家的使用中还有其他多种多样的含义。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上市,而另一家银行、财团或信托公司购买了这家企业的股票,那么,这一银行、财团或信托公司就被称为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法人投资者”。这里,institution显然就是意指“法人”。除此之外,institution在英文中还被常常用来指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职位。譬如,在克林顿(Clinton)的性丑闻被炒得沸沸扬扬期间,美国媒体就经常使用“the institution of presidency”一词。这里的institution显然就是指总统职位。另外,据美国经济学家Daniel

在对英文的institution一词作了上述繁复的语义考察之后,我们似乎又应该回到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那里去了。略有些当代西方哲学知识的人都会知道,在维特根斯坦的晚期哲学阶段,他彻底推翻了自己早期逻辑哲学中的精美的奥古斯丁(Augustine)式的图式论(即语言中每一个词(概念)都标示着现实中的一种对象(性),因而二者有着—一对应关系),从而把语言视作为一种“游戏”(即gain)。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1967,§ 43)有一句名言:“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把维特根斯坦的这句话说白了就是,与其我们繁复迂回地去考究一个词(概念)的含义,还不如去看人民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使用这个词的。具体到institution这个英文词本身来说,我们与其去苦思冥想地领悟和揣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级的经济学家们是如何界定这个词的,还不如去看讲英语的国家里的人民大众是如何使用这个词的。0.6谈到这里,使我们想到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当于中文的小《新华字典》)对institution这个词的界说:“an established law,custom,usage,practice,organization”(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定义实际上取之多卷本《牛津大辞典》中的一意)。这个解释最简单,却一下子道 出了这个英文词的最基本含义。如果我们把这一定义拆解开来,并从后面的构成词往前看,也许更能体悟出这一“大众使用法”之界说的精妙。在这一界说中,“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显然是指上面所说的institution的第二种含义,即组织机构的意思。依次往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行事方式(practice)、一种习惯(usage——请注意这里不是指英文中作为一种人们行事的心理定势的“习惯”,即habit)、一种习俗(custom)、一种法律(law)即“(小)制度”。然而,这里的问题是,即使单从这一“大众使用法”来看,用中文的“制度”一词来对译institution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如果说,中文的“制度”能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法律层面的含义的话,它却囊括不了其practice usage和custom等含义。因为,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中的种种行事方式、习惯和习俗等只是一种事态、一种情形,或者按哈耶克的术语来说是一种“自发社会秩序”,但并不是一种业已确立、建立或制定出来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即中文的狭义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现在使用“制序”这个词,就可以较好地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的多种含义。“制序”一词中的“制”,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建制”、“制度”和“规制”等多重含义,而其中的“序”又可以理解为“秩序”,从而把英文institution一词中所包含的practice, usage, custom,convention等多重含义囊括其中。这是笔者主张用“制序”一词来对译英文institution一词的主要理由。因为,用“制序”来对译英文的institution,一方面可以使我们避免常常发生的它与现代中文意识形态化的“社会制度”一词中的“大制度”(regime)“剪不断,理还乱”式的混淆,另一方面又能较好地涵盖英文institution一词多重且宽泛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