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社会生物学(social biology)乃是在发展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形成的。伦敦经济学院的老先生们一定还记得,早在四十多年以前,伦敦经济学院就已经设置了社会生物学的讲座 教授职位。自此以后,人们在生态学(ethology)领域中作出了大量的精彩研究并使该学科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项生态学的研 究最初是由朱利安·赫肯黎(Julian Huxley)[4]爵士、康拉德·洛伦 茨(Konrad Lorenz)[5]和尼科·延伯根(Niko Tinbergen)[6]等人创建 的,后又经由许多极具天赋的追随者[7]以及一大批美国的研究者 的努力而在今天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必须承认,即使对于我的 维也纳朋友洛伦茨的著作——这五十年来我一直密切地关注着他 的研究——我偶尔也会感到不安,因为他有时候也会太过匆忙地 把那些得自于考察动物的结论用来解释人的行为。但是,所有上述情势都没有能够使我把他们的论点视作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 没有使我持之一贯地把那些在其他人看来似乎是因偶然疏忽而得 出的论点当成我自己论辩的出发点,因为我并不认为上述两种价 值就是人类仅有的两种价值。
生物学家总是支持这种论点的现象[8]之所以令人感到惊诧, 乃是因为人们本来以为他们会倾向于赞同某种与他们主张的那种 进化观颇为相似但却在一些重要方面大为不同的优胜劣汰的进化 观,然而颇为遗憾的是,他们却没有赞同这样的进化观;实际 上,复杂的文化结构的形成恰恰是这样一种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 的结果。的确,文化进化的观念(the idea of cultural evolution)无 疑要比生物进化的观念(the biological concept of evolution)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Darwin)的生物进化观,如不是直接来自于其同时代的历史法学派和历史语言学派,很可能源于伯纳德·孟德维尔和大卫·休谟的文化进化观,经其祖父伊拉斯谟斯(Erasmus)而得。( 原译:我们甚至可以说,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Darwin)适用于生物学的进化观念,也极可能是他经由他的祖父伊 拉斯谟斯(Erasmus)而习得的由伯纳德·孟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和大卫·休谟(David Hume)所主张的文化进化观念,如 果说不是他更为直接地从与他同时代的历史法律学派(historical schoo of law)和历史语言学派(historical school of language)那里 习得的文化进化观念。)[9]然而颇令人惊诧的是,在达尔文以后,那些“社会达尔文主义者”(social Darwinists)居然需要到达尔文那里去学习那种属于他们本学科较早传统的东西;因此在我看来,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问题搞糟了,而这种糟糕的状况则在他们的研究中得到了表现:第一,他们只关注那种在先天性方面更优的个体的优胜劣汰问题,然而我们知道,这种选择淘汰过程极为缓慢,因而对于文化进化来说意义甚微;第二,他们完全忽略了规则和惯例之优胜劣汰进化过程这个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问题。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有些生物学家把进化(evolution)视作是一个纯粹的遗传过程的观点,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10]因为他们完全忘记了与这种遗传进化过程相似但却更为迅速的文化进化过程。实际上,正是这种文化进化过程在今天支配着人类的生活,而且还通过向我们提出我们尚未学会解决的难题的方式对我们的智力提出了挑战。
然而我必须承认,我在此前根本就没有想到:我对这样一个在某些专家中普遍存在的错误所作的深入研究,竟然能够使我直接洞见到我们这个时代某些最为紧迫的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核心。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与专业者有关的问题,但是,我的研究结果却表明,它实是一种构成了某些最具支配地位的错误观念之基础的范式(Paradigm)。我当然希望我自己不得不阐明的大多数观点都是文化人类学家比较熟知的观点——而且强调过文化进化概念的也不只是L.T.霍布豪斯(L.T.Hobhouse)及其追随者[11]而且还有晚近英国的朱利安·赫管黎爵士[12]、亚历山大·卡尔·桑德斯爵士(Alexander Carr-Saunders)[13]和英国的C.H.沃丁顿(C. H. Waddington)[14],以及更为晚近的美国学者G.G.辛普森(G. G. Simpson)、特奥多修斯·多布赞斯基(Theodosius Dobzhansky)[15]和唐德·T.坎贝尔(Donald T.Campell)等论者;[16]但是,在我看来,当下更为迫切的问题依旧是如何使道德哲学家、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来切实地关注文化进化这个观 念的重要性。这是因为长期以来,这些论者一直没有能够认识到 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当下的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由设计而建构出来的,而是通过那些在竞争过程中胜出的更为有 效的制度的普遍盛行而逐渐形成的。
文化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既不是通过遗传承继下来 的,也不是经由理性设计出来的。文化乃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 则(learnt rules of conduct)构成的传统,因此,这些规则决不是 “发明出来的”,而且它们的作用也往往是那些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所不理解的。确定无疑的是,说文化的智慧(the wisdom of culture)实际上与说自然的智慧(the wisdom of nature)一样,都是 有充分理由的——或许二者之间只存有一点区别,即文化智慧方 面的错误更不容易得到纠正,因为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会妨碍我们 纠正这些错误。
在这个方面,正是唯建构主义的笛卡尔式思路[17],才使得一些思想家一直只把遗传性的规则或刻意选择的规则当成是 “好的”规则接受下来,并且把一切纯粹自我生成的结构都视作 是偶然的或无常的产物。的确,所谓“纯粹文化的”东西,在今天被许多人都视作是可以任意改变的、无据的、肤浅的、或者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然而,事实上,文明的发展之所以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类用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the nonrational customs)约束了自己所具有的先天性动物本能:而且一如我 们所知,也正是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才使得规模日益扩大的有 序之群体的形成具有了可能。